2006年10月9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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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同尚未订立能否追究责任
朱泽军

  案件回放
  日前,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房屋买卖引起的合同纠纷案。苏州商人金先生经人介绍,准备购买宁波人黄某欲出售的私有房屋一套,双方当事人口头商定了房屋买卖价格,以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。一星期之后,当金先生根据双方的约定,提着三十多万元巨额现金,在家人的陪同下,从苏州赶来与黄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,并欲支付房屋首付款时,黄某却告知他,自己已将房屋以更高的价格出售给了他人。金先生及其家人为此感到十分气愤,要求黄某承担违约责任,并赔偿经济损失。黄某则以双方并未签订合同为由,不予理睬,纠纷遂起。

  法院说法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尚在订立过程中,买卖合同尚未有效成立,而违约责任是基于有效合同产生的,因此,金先生追究黄某违约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,但是黄某在合同订立过程中,违反诚实信用原则,已经造成了金先生筹款的利息损失,以及因为签订合约而往返苏浙的费用损失,存有明显的过错。据此,黄某应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。本案经法院调解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,由黄某向金先生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。
  法官为此提醒人们,我国《合同法》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,一方面使人们的经济活动得到更为完整的保护;另一方面,法定缔约过失责任,则提醒从事经济活动的人们务必认真、诚实地对待自己的交易伙伴,否则将可能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。